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表示,下一步将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的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根据传统的按项目收费,某个病人多使用了一个耗材、多服用了一颗药,收费就会不一样。”专家解释:“而DRGs收付费改革后,病人得了同样的疾病,遇到同样的并发症等情况,将按照同样的方式处理,实行一口价的打包收费。”
上月初,国家卫计委召开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收付费改革试点启动会,深圳和新疆的克拉玛依、福建的三明被列为三个试点城市。试点推行的是我国自主设计的《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
有业内人士透露,上述规范已经成为国家标准,诊断和操作层面,也在从规范到标准的过程中。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规范体系将动态调整并逐步完善。“虽然标准化和支付方式改革看似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课题,但至少,从支付方式入手,改革已经具备了内在动力。”他表示,“从世界各国和地区实施的经验来看,DRGs不仅是较为有效控制住院费用的工具,也是帮助医院转变模式的重要手段。由于DRGs根据分组打包付费,高出部分不再支付,这促使医院需要综合考虑药品耗材和检查等手段的必要性,更为精细化的管理住院服务的成本。 ”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30多年来,医疗费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经历了三个变革结算:第一阶段即数量付费法(FFS);第二阶段即质量付费法(DRG);第三阶段即价值付费法(VBP)。目前各国第三方支付开始关注医疗质量,以“病种”和“病种分组”(DRG)作为支付单位,医保可以根据DRG数据制定权重和点数,由此形成支付标准。
杨燕绥表示,DRGs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医疗服务评价方法,但运用DRGs评价方法是有条件的,如统一的疾病编码、规范的病历首页和临场路径,以及智能审核与监控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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